理赔启示录24乳腺结节未告知甲状腺出险

随着找蛋蛋咨询、投保的粉丝越来越多,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提高理赔的基础常识,蛋蛋创建了“理赔帮帮堂”知识星球,不定期分享一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真是理赔纠纷案件。

希望能够从中得出一些有助于指导我们未来理赔的一些方法和思路。

过去很多人会这样问:

「我虽然有xxx,但如果我不告知,以后得的是yyy,保险公司还会赔吗?」

现在我给你分享个案子,它就可以告诉你,赔还是不赔?

案子来源于「张江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张江,女,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中信泰富大厦****。

受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上诉请求:

1、判令国华人寿公司向我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元;

2、本案诉讼费由国华人寿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我以自己为投保人,向国华人寿公司投保国华华瑞1号国民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国华2号重大疾病保险C款,国华人寿公司分别向我签发保险单。

第二,年9月25日,我因身体不医院(医院)就诊,经确诊“病变部位:甲状腺左叶;病理诊断:乳头状癌”。

经查明上述两份保险合同条款,我于本保险有效期间内罹患前述属国华人寿公司应负保险责任的重大疾病,该公司应分别支付保险金,元、,元。

然而,年1月31日,国华人寿公司却以我所患虽属本案上述保险之重大疾病,但我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国华2号险的保险合同,并拒绝支付国华1号险的保险金。

国华保险公司辩称:

第一,针对诉争的两份保险合同,因张江在申请理赔时无法提供门诊挂号、门诊就诊记录等病历情况,仅有穿刺病理诊断,并且没有专业医生对于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的最终书面诊断确认,张江的就诊材料缺失严重,不符合我公司通常的理赔案件应提交的材料标准,故我公司不应支付保险金。

第二,另对于国华2号险,因张江在投保时未将自己在投保前已患有乳腺结节的事实向我公司如实告知,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我公司已经解除了保险合同且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年2月24日,张江通过电子投保的方式,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在国华人寿公司投保国华1号险和国华2号险,《电子投保单》载明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资料信息、保险计划、告知事项(包括对被保险人目前或既往疾病或症状的列举式询问,张江均勾选“否”),张江按约支付了保险费,国华人寿公司承保。

2、年9月19日,医院行超声检查,诊断提示:甲状腺左侧叶较大结节:性质?甲状腺左侧叶较小结节:结节性甲状腺肿?

年9月21日,行甲状腺左侧叶结节细针抽吸细胞学检查。

年9月25日的《细胞病理报告》中病理诊断为:查见一些异型滤泡上皮细胞,符合乳头状癌。

年12月17日、年3月29日行超声检查,诊断提示:甲状腺左侧叶中份结节:(TI-RADS3B级乳头状Ca?)。

年12月21医院行超声检查,诊断:甲状腺左侧叶弱回声结节:(TI-RADS4a类),甲状腺左侧叶稍弱回声结节:(TI-RADS2类)。

3、年10月10日,张江向国华人寿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于年11月5日出具《补充理赔资料通知书》,载明:由于目前您未住院进行详细治疗,需补充重大疾病相关鉴定文件,单纯穿刺病理和最终手术病理目前在学术上有争论,诚请在您住院手术治疗后再提供详细诊疗继续申请。

4、年1月31日,国华人寿公司向张江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载明:您的本次申请事由不符合国华1号险约定的赔付条件,故不予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年12月31日存在双乳低回声结节,投保人在投保国华2号险时未告知我公司,严重影响了我公司承保,故解除国华2号险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退还保险费。

对于张江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张江主张的国华1号险保险金,元,医院于年9月25日出具的《细胞病理报告》系在超声引导下细针穿刺抽吸甲状腺相关细胞,在显微镜下查看细胞状态,从而由医生作出诊断而形成,即建立在病理显微镜检查基础之上,且有诊断医生的签名,该报告应与疾病诊断证明书具有相同效力。

上述《细胞病理报告》明确对张江甲状腺左叶的病理诊断为符合甲状腺乳头状癌,符合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所列举的恶性肿瘤的情形。因此,国华人寿公司应向张江赔付该保险项下保险金,元。

关于张江主张的国华2号险保险金,元,国华人寿公司抗辩张江未如实告知投保前疾病故而解除合同。但是:

第一,该公司在诉讼中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张江在投保前存在乳腺结节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国华人寿公司解除该保险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即使解除事由存在,国华人寿公司就其何时知道有解除事由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结合张江申请理赔的日期年10月10日以及保险条款中“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的约定。

本院认定该公司至迟在年11月10日即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但该公司于年1月31日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距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已超过30日,故国华人寿公司的解除权因超过法定期间而消灭,该公司作出解除国华2号险的行为无效。

如上认定,张江在保险期间内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国华人寿公司应向其赔付该保险项下保险金,元。

综上所述,张江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江赔付国华华瑞1号国民定期重大疾病保险项下保险金,元;

二、被告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江赔付国华2号重大疾病保险C款保险项下保险金,元;

蛋哥有话说:

1、证明了,保险公司会因为未如实告知,而拒绝赔付,并且接触保险合同,不会因为xxx没告知得了yyy而放弃这个权利。

2、当然保险公司说我未如实告知,也是要拿证据说话,保险公司也要取证,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3、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而行使合同解除权,也有相应的限制:

限制条件一: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限制条件二: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是有态度的精蒜湿首席秉笔官王蛋蛋(蛋哥)。

来认识下王蛋蛋,参考文章「蛋哥开新闻发布会,成立火星保险神盾局」

蛋哥抬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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