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初审胜诉二审败诉再审驳回
前情概述
投保人为女儿买重疾,附加投保人豁免重疾,其本身投保前体检结果显示“乳腺低回声结节:BI-RADS3级”,投保未如实告知。
合同生效后约半年,投保人确诊“乳腺恶性肿瘤”,后申请理赔,即豁免合同后续保费,遭拒,遂讼。
讼案始末
首先,是涉讼合同信息。
投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投保人为自己附加了一个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包括投保人发生合同约定的重疾——比如恶性肿瘤——则豁免约定的主附险后续应交未交保费。
然后,是纠纷如何起。
就是投保人(也即附加投保人豁免的被保险人)理赔被拒,诉之法院。
最后,自然是裁判文书了。看看初审、二审、再审。
简单拎一下重点:
初审法院认为:
朱秀荣的历年体检结果,其在投保前仅存在双侧乳腺小叶增生及纤维腺瘤可能,其他体检结果均正常;现朱秀荣并未确诊为患有纤维腺瘤,即使其确患有纤维腺瘤也与朱秀荣所患的(左乳)浸润性癌没有必然关联。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朱秀荣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并拒赔的依据不足。
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
投保人在投保时,在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人身保险投保书中健康告知的相关事项中均告知为“否”,也没有在特别说明栏做任何说明。
实际上,投保人投保前3次《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其不仅做了B超检查,且结果均提示其双乳内多发低回声结节,其中最后一次明确其为B1-RADS3级,建议彩超复查。
认定: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其投保前所做的B超检查及检查结果,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而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针对投保人未告知的B超检查及超声检查结果“乳腺低回声结节:BI-RADS3级”的情况,按公司规定核保结果为“若被保险人患乳腺原位癌、乳腺恶性肿瘤及其转移肿瘤,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因此,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依法可解除合同。
再审高院基本意见同二审,同时:
对于投保人主张在《人身保险投保书》“否”上划的钩是保险公司代理人的抗辩,由于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抛个问题,若是投保人确诊乳腺恶性肿瘤时间在合同生效后2年,结果又会如何呢?
其他不赘,需要裁判文书信息的,有事私撩:
特别说明:文章基于个人认知范围,如有偏差,感谢指正。
一条彰子